学校卫生工作应急预案

时间:2023-02-04 09:16:44
学校卫生工作应急预案

学校卫生工作应急预案

学校卫生工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荆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荆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荆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荆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并新传染并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霍乱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在学校广泛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辖区内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荆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形成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教育局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发展趋势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专班,由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与。

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工作职责见《荆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承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成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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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局应急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有关情况,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Ⅲ级事件处置。

4.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预案,通知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科室(单位)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和学校,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派有关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局办公室。

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局应急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增加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处置工作,并依照程序报市政府,请求市直相关部门支援、配合。

4.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除按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局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工作专班协助、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

4.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局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工作专班协助、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4.2.5其他未达IV级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4.2.6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与处理的建议,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处理结束。

5.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5.1调查及评估

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工作总结报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2人员善后及抚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5.3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整改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的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5.5恢复教学秩序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保障措施

6.1组织机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医院、卫生科、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6.2信息技术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至少要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同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

6.3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6.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6.5宣传教育保障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公共卫生知识,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组织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7.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玻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玻

我国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是埃博拉、猴痘、黄热并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玻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玻

8.附则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实施和解释。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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